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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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育字第11326643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
一、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改善農路交通安全,並提升災害通報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 本要點所稱之交通安全設施,係指於農路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之標誌、標線、跳動路面、反光導標、反射鏡、警示燈及編號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程牌等。
四、 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五、 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程牌:
1. 於編號農路設置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共桿一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千元,其設置原則為起點與終點及整公里均設置一座共桿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
2. 於編號農路設置半公里里程牌每座最高補助四千元,其設置原則為中間路段每五百公尺設置一個半公里里程牌。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於農地重劃區外農路設置每處最高補助二萬元。
六、 提報及審查程序: 地方政府依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勘查紀錄表 (附件一)填寫,並於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網址:https://project.ardswc.gov.tw/,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書並函送本署所屬分署,由本署所屬分署辦理審查及核定事宜。
七、 補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
(一) 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
(二) 撥付方式依「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八、 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召開會議或前往現場進行督導,地方政府應派員參加並配合檢具資料供參,經查證如施作之點位與補助範圍不符者,將剔除該項補助經費,由其自行負擔。
九、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農路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 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一)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地方政府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辦理,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如有追加經費者,追加部分除獲本署同意外,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三) 地方政府應填具計畫成果報告(附件二)及相關資料,並於結案前上傳於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