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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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103186520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1031865525號函修正頒布附件1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1061855604號函停止適用
一、為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所屬機關、大專院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等(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相關流程詳附件一。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跨域合作示範計畫。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
(三)農村再生區域產業輔導示範計畫。
三、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各業務單位針對該年度預計辦理之內容、項目及經費預先匡列,於「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農再基金系統)研提整體年度計畫,並依計畫審查單(附件二)進行整體年度計畫內容審查。
四、整體年度計畫同意辦理後,個別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跨域合作示範計畫:依「農村再生結合產業發展跨域合作示範計畫作業要點」辦理,示範計畫經本局同意推動後,並就個別計畫經費及工作項目核發審議明細表,除農委會所屬機關由本局審核外,其餘單位由本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審核。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其申請項目及補助金額得準用「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款產業活化之行銷推廣規定辦理;如屬配合全國性或政策性推廣之農村旗艦活動,視經費編列情形擇優補助,得不受前項規定金額限制;本項自籌款,其經費不得低於總金額百分之三十;個別計畫經費及工作項目經本局同意辦理後,由分局據以審核。
(三) 農村再生區域產業輔導示範計畫:依「農村再生區域產業輔導示範計畫」規定辦理,個別計畫經費及工作項目經本局同意辦理後,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局審核,農民團體由分局審核。
五、執行單位依同意辦理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於農再基金系統研提個別計畫送本局或分局審核。
六、個別計畫逕依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基金相關計畫審查意見單(附件三或附件四)進行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補助原則。
七、經費編列審查若屬本會所屬機關研提自辦計畫,其預算科目與編列標準應參考「政事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分類代號表」規定辦理,補助農民團體或大專院校研提計畫之預算科目與編列標準應依照「補助及委辦農村再生基金-計畫預算科目分類代號表」辦理,各科目之編列應以量化方式說明,量化原則另得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
八、本原則適用之計畫以經常門經費支用為限,得就各預算科目內之項目依實際需要調整,未於第七點經費編列原則規定之項目,編列時須與計畫相關,並應符合一般市場價格或行情,本於撙節原則覈實核編。
九、計畫經費流用規定如下:
(一)計畫執行期間,各一級用途別科目間須流用者,除人事費外,其餘流入、流出數額未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者,得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核定。
(二)前款人事費除因政府規定基準調整增加而有不敷者,得自其他科目流入外,不得自其他科目流入,有賸餘者,亦不得流出。
(三)雜支科目實支數最高不得超過原核定金額或該計畫本局預算總額扣除獎補 助費後之百分之十,未按前述規定者,其相關支出,應予剔除。
十、本局或分局將個別計畫審查意見內容以電子郵件寄送執行單位,並由執行單位於農再基金系統進行計畫內容修正,修正後回復本局或分局。
十一、計畫經執行單位修正完畢,本局或分局確認無誤後將個別計畫核定本發文予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分局核定公文請副知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