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106.06.30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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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88水保利字第880151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監字第097185150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中華民國106年0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監字第1061857991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通報處理工作,使各縣(市)政府掌握機先,迅速處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特訂定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三、本要點之通報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分局(以對簡稱各分局)。
四、各分局人員執行公務時,發現轄區內山坡地疑有違規開發使用行為者,應即通報。
五、各分局應就工作轄區之縣(市)或鄉(鎮、市、區)別,協助該地區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協助通報工作。
六、各分局人員依第四點通報時,應填具「山坡地疑似違規開發使用通報表」送本局轉請相關縣(市)政府查處。
七、辦理通報工作確有績效者,由各分局報由本局彙整予以獎勵;工區一公里範圍內山坡地疑似違規開發使用行為,該監工負責人員未即時通報,經查證屬實者,由各分局逕依事實認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