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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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098184544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1021876134號函修正第2點附件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1091860599號函修正第2、3點,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1101860558號函修正第2點附件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1111861901號函修正第2、4、7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育字第1121861956號函修正全文7點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育字第1132663552號函修正第2點及附件一至附件五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分署應依集水區與農路現況及實際需求提報工程,其提報方式如下:
(一) 整體及延續性工程:由分署依已核定之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或已完成之規劃報告進行提報。
(二) 調適型試辦工程:由分署配合集水區調適策略導入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韌性坡地或淨零排放等政策推動所完成之規劃報告或需要進行提報。
(三) 突發性、緊急性及一般性工程:由分署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急性、工程維護或地區均衡性等需要進行提報,提報時應檢附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工程明細表(如附件五)。
(四) 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提報時應依本署工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生態檢核標準作業書所訂適用範圍審查確認是否辦理生態檢核,適用生態檢核者依其檢核分級應附表單併同前款勘查資料進行提報。
三、工程審查程序如下:
(一) 分署提報工程前,應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效益、生態議題等因子研擬勘查意見,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後,依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規定填妥相關表單及檢視文件備齊後辦理審查,經審符合辦理原則者,再排定優先順序。
(二) 經分署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四、地方政府如有相關治理工程需求,應提報至轄區分署進行彙整,併同辦理審查後排定優先順序。
五、工程審查程序完成後,由本署依優先順序及經費編列情形,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定辦理。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需先辦理之工程,得經分署審查後,報本署先行核定,再提送審議會議備查。
七、授權分署核定之工程,不需提報本署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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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水土保持工程勘查紀錄表(11306修訂) | 32kb | 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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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勘查紀錄表(11306修訂) | 31kb | docx | |
附件二-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勘查紀錄表(11306修訂) | 21kb | odt | |
附件三-水土保持工程(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勘查紀錄表(11306修訂) | 47kb | docx | |
附件三-水土保持工程(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勘查紀錄表(11306修訂) | 26kb | odt | |
附件四-水土保持工程(農塘活化改善)勘查紀錄表(11306修訂) | 33kb | docx | |
附件四-水土保持工程(農塘活化改善)勘查紀錄表(11306修訂) | 21kb | odt | |
附件五-預定辦理工程明細表(11306修訂) | 24kb | docx | |
附件五-預定辦理工程明細表(11306修訂) | 11kb | odt | |
113年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總說及對照表(11306修訂) | 154kb | 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