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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計畫研提及審查原則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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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計畫研提及審查原則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099187835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1041870370號函修正發布第3、4、5、6、7、8、10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1091859302號函修正發布第2、5、6、7、8、10點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1101859560號函修正發布附件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規字第1121859993號函修正發布,並將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計畫研提及審查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規字第1132654923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附件一、附件二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與明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委辦計畫提報及審查流程,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署及各分署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及資訊等服務計畫。

三、委辦計畫應由本署及各分署依其性質區分類型如下:

(一)一般型計畫:指一般性年度計畫之先期規劃調查或系統維護擴充等相關專業、技術、資訊及研究發展等服務計畫。

(二)競爭型計畫:指本署(各組、室、中心)及各分署辦理新興計畫、大型研究領域或發展專利技術、專利產品,以提昇業務能量及服務推廣,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等能使資源做更有效率運用之計畫。

四、計畫經費來源:年度公務預算、特別預算及農村再生基金預算編列之委辦經費及資訊服務費。

(一)第一梯次計畫提報:一般型計畫在可支用數百分之五十額度內研提為原則,競爭型計畫在可支用數百分之三十額度內研提為原則。

(二)第二梯次計畫提報:競爭型計畫在可支用數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研提為原則。

五、本署及各分署研提年度委辦計畫時,應評估經費合理性並依本署施政目標、策略、主軸計畫及業務發展需求提報,其提報作業流程如下:

(一)至本署委辦計管理系統(https://plan.ardswc.gov.tw/) 填列委辦計畫提報表,並依規定期程於本署辦公室自動化系統(OA)完成單位主管線上簽核。

(二)各提報計畫應於該次審查會議結束後,依審查意見至本署委辦計畫管理系統(https://plan.ardswc.gov.tw/)修正委辦計畫提報表。

六、為審查提報之委辦計畫,應組成專案小組並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查委員組成及會議召開程序如下:

(一)審查委員計十七人,由副署長分別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農村規劃組組長、農村建設組長、產業發展及休閒組組長、保育治理組組長、坡地管理組組長、減災監測組組長、主計室主任及各分署分署長擔任,不克參加者,得指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本署)、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各分署)代理之理之。

(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審查會議出席委員人數需達全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四)審查委員代表之組室或分署為提報單位時,審查委員可予以說明補充。

七、審查會議期程:

(一)每年六月起進行下年度委辦費細部計畫書面審核。

(二)每年九月起召開下年度第一梯次委辦計畫先期作業審查會議。

(三)每年十一月起召開下年度第二梯次委辦計畫先期作業審查會議。

(四)配合政策推行需要,具急迫性及必要性亟需辦理者,提報之委辦計畫須經業務單位審查後,會辦承辦單位位(農村規劃組)及主計室,簽奉署長核可後始得辦理。但承辦單位位(農村規劃組)得視需要召開臨時審查會。

八、審查方式:

(一)提報單位應由科(課)長以上層級人員列席說明,並由審查委員針對各計畫之必要性、預算編列、目的、工作項目、預期成果、效益及其應用等項目綜合審查。

(二)提報之委辦計畫屬統籌計畫者,由該統籌計畫業務單位統一報告為原則,分署得補充說明。

(三)提報單位未出席說明者,所提報之委辦計畫該次會議將不予審查。

九、審查結果處理原則:

(一)委辦計畫經審查同意者,由承辦單位位(農村規劃組)彙整審查結果簽陳署長核定後由各單位依程序簽辦。

(二)本署採購金額區分兩類,第一類為五百萬元以上者,第二類為未達五百萬元者,依本署委辦計畫各階段授權決行層級表辦理(附件一)。

(三)各分署委辦計畫案件依各分署委辦計畫各階段授權決行層級表辦理(附件二)。

(四)委辦計畫案件上網招標相關作業,各提案單位依委辦計畫作業流程(附件三、四、五、六)辦理。

十、委辦計畫變更之處理程序:

(一)僅計畫名稱變更,但辦理項目、內容及經費未變動或計畫經費下修幅度百分之十以內者,由各單位簽陳核准後會承辦單位(農村規劃組)備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簽奉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並後會承辦單位(農村規劃組) 不須重新提報審查外,其餘應重新提報審查:

1. 同時辦理計畫名稱及辦理項目、內容之變更。

2. 經費超出或下修幅度超過原提報額度百分之十者。

3. 計畫項目、內容有大幅調整者。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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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計畫研提及審查原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38kb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