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各分局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93.1.1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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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1月22日8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工字第880078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0921849805號函定自9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投標廠商向主辦工程機關郵購營繕工程之招標文件時,應依照各機關招標公告內容規定,將招標文件費用匯交主辦工程機關,並書明招標標工程名稱,附回件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資),一併以掛號於截止投標或收件日前(請預留郵遞時間)寄達指定購取招標文件處所,如寄達時間已超過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時,招標文件不予寄送,投標廠商得於截止投標或收件日起七日內,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主辦工程機關收到郵購函後最遲應於申請之次日前(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將招標文件寄送郵購人。
二、郵購招標文件,如需購取工程設計圖,應將購圖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附在郵購招標文件信內加註需購圖,並加附回信郵資。
三、郵購招標文件、圖說,每一郵購函以購買三份為限。
四、所寄招標文件費或購圖費如數額不足,不予受理,原匯票退還郵購人。
五、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時,主辦工程機關不負任何責任,不退還招標文件費及圖說費。
(一)誤書收款單位,致未收到匯款者。
(二)未附回件信封或誤書回件信封收件人姓名、地址者。
(三)回件信封郵資不足,致改用其他郵件寄回者。
(四)來信未書明或誤書工程名稱,因而誤寄招標文件、圖說者。
(五)未預留正常郵遞時間致延誤遞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