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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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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098184544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治字第1021876327號函修正發布第1、2、3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育字第1121861950號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集水區優先治理重點區域之水土保持規劃、保育及治理工作,落實計畫之提報與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提報方式如下:

(一)各分署提報轄區內需分年分期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

(二)由本署組成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或個案簽准需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

(三)經審查或個案簽准列為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由分署辦理規劃,並研提保育治理實施計畫。

三、分署提報之實施計畫,應依本署訂定之格式製作。

四、分署提報之實施計畫,執行期程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但屬未改變計畫原則者,由分署逕行調整後報本署備查。

六、實施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

1.由分署針對所提之計畫內容、可行性及合理性進行初審,並填具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初審表。

2.分署研提實施計畫前召開之規劃審查會議應邀請審查小組部分成員參與審查。

(二)複審:由本署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七、實施計畫經審查小組複審通過後,應由分署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定稿本八份,逕送本署核定實施之。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更新日期 檔案下載
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作業要點(附件一) 15kb odt
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作業要點(附件二) 21kb odt
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作業要點(附件一) 51kb doc
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作業要點(附件二) 73kb doc
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50kb docx
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33kb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