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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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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字第900031378號公告訂定全文5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7059號公告修正全文5點

法規內容

一、本公告所稱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係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搶 救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警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勒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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