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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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426613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一、 辦理依據及目的:
(一)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得依評鑑結果協助行銷推廣及表揚。
(二)為引導產業聚落化,持續促進休閒農業區組織運作及產業推動,爰一百十四年度訂定本作業原則辦理之。
二、 評鑑對象:
(一)一百十年底前經本部公告劃定之一百零四處休閒農業區。
(二)前款休閒農業區轄管輔導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縣市級農會(或休閒農業相關團體)及鄉(鎮、市、區)農會或公所。
三、 評鑑期間:一百十一年一月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
四、 評鑑方式:採直轄市、縣(市)政府初評及本部實地評鑑。
五、 評鑑項目及指標(詳如附件一):
(一) 組織運作與功能。
(二) 休閒農業資源與產業加值。
(三) 環境營造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四) 政策配合情形。
(五) 營運績效。
六、 評鑑委員及協辦單位:
(一)每場次以五名評鑑委員出席為原則,包含邀聘之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三名)及本部代表;分區輔導平台之輔導老師得列席協助說明。 (二)評鑑委員於一百十一年一月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間,倘擔任受評鑑休閒農業區之顧問、輔導師或承攬相關委託工作者,應請迴避該場次之評鑑工作。另亦請評鑑委員斟酌其他有應迴避事項,主動告知,俾利安排。 (三)相關行政與協調作業,由本部指定單位協助辦理。
七、 作業程序及時程:
(一)評鑑作業分組:
1. 第一組:一百十四年辦理一百十年評鑑成績七十五分(含)以下及未曾受評之休區(不含近兩年經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計三十七處。
2. 第二組:一百十五年辦理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一年評鑑成績逾七十五分之休區及近兩年經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計六十七處。
(二)評鑑時程:
1. 第一階段:資源盤點、自評與彙整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轄內各休閒農業區盤點一百十一年一月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底期間之組織運作與功能、休閒農業資源與產業加值、環境營造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政策配合情形及營運績效等評鑑資料,完成自我檢核表(如附件二)及相關佐證文件整理,由基層輔導單位(公所或農會)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評(完成期限:第一組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前、第二組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2) 經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初評工作後,第一組應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前、第二組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彙整及填報完成之各休閒農業區自我檢核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休閒農業區評鑑初評表(如附件三)(均含紙本及電子檔)函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並副知本部指定單位。
2. 第二階段:實地評鑑(預計二組分別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前及一百十五年六月底前完成)
順序 | 項目 | 時間 | 備註 |
---|---|---|---|
一 | 流程說明 | 五分鐘 | |
二 | 直轄市、縣(市)休閒農業產業輔導策略及推動情形簡報 | 十分鐘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管第一場次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時先予統整說明(大綱如附件四) |
三 | 休閒農業區基層輔導單位之輔導工作及計畫辦理情形簡報 | 五分鐘 | 由受評休閒農業區之輔導單位(公所或農會)說明(大綱如附件四) |
四 | 休閒農業區評鑑簡報 | 二十五分鐘 | n推動管理組織說明,相關佐證資料應於簡報現場展示,供委員檢閱。 n無佐證資料者,該指標項目不予計分。 |
五 | 委員進行佐證資料檢視 | 十分鐘 | |
六 | 休閒農業區營運情形現場訪視 | 一百三十分鐘 | 輔導單位及推動組織提供五個建議營運點,並參考休閒農業區會員名冊,由委員至少擇定三個營運點前往 |
七 | 評鑑委員詢問及受評單位回答 | 四十分鐘 | 直轄市、縣(市)政府、基層輔導單位及推動組織答詢 |
註一:總計三點五小時(不含流程說明、直轄市、縣(市)休閒農業產業輔導策略及推動情形簡報),以上程序可視休閒農業區範圍、運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議等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註二:簡報及佐證資料檢視場所,以安排於休閒農業區服務中心或區內服務據點為原則。 註三:營運情形現場訪視部分,除自提建議營運點外,將由委員現場自會員名冊討論擇定至少一個非建議之營運點,以瞭解實際營運狀況。 |
3. 第三階段:評鑑結果確認會議,由本部邀集評鑑委員召開會議確認評鑑結果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受評休閒農業區及其輔導單位。(預計完成期限:第一組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第二組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
八、 評鑑結果
(一)休閒農業區評鑑結果將作為本部評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輔導績效及相關推動作業參考,並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後續輔導及行銷參據。
(二)評鑑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函請各級輔導單位的參與人員敘獎。
(三)評鑑分數未達六十分者: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會同基層輔導單位,共同擬具改善計畫,並協助該休閒農業區確實改善,於次年再次評鑑。
(四)連續二次評鑑分數均未達六十分者: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廢止該休閒農業區之劃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地區適性發展。
九、 評鑑作業相關附件:
附件一: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項目及指標表
附件二: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自我檢核表
附件三:一百十四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休閒農業區評鑑初評表
附件四: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各級輔導單位簡報大綱
附件五: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簡報範本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更新日期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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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至附件五 | 3475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