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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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81864611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08026047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65030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0120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13002435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指其開發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