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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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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01871935 號函訂定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 114年2月5日農農保字第1132668593號函修正全文 5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震災害應變作業規定)

法規內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地震災害各項防救應變措施,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成立本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組成、成立時機、開設地點、作業程序、多種災害處理模式、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除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本小組成立期間,本部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任務及分工如附表。

三、本小組成立期間,應蒐集災情資訊、調查農業災損、撰寫應變措施報告、製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農林漁牧組工作會報簡報及產製各項應變期間所需資料;本部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應依附表所定任務及分工權責配合辦理。

四、本小組成立期間,本部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得以電話、傳真、即時通訊軟體、視訊設備、共筆文件等多元通訊及文書工具,執行附表所定事項。

五、本部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應於地震災害各階段,執行以下措施:

(一)地震災前預防措施:

1.建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災情通報及聯絡窗口。

2.強化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農田水利、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辦公廳舍之耐震能力及其維護管理,並確保使用機能及建立安全檢查機制。

3.建立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農田水利、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之緊急搶通修機制。

4.訂定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計畫,並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演練。

5.備妥儲備糧食,輔導農民團體執行蔬菜滾動倉貯計畫。

6.策劃督導本部所轄漁港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演練,分工如下:

(1)漁會(信用部以外)、第一類漁港:漁業署。

(2)農會(信用部以外):農民輔導司。

(3)休閒農場:農村水保署。

(4)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融署。

(5)森林遊樂區、林場: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6)畜牧場:畜牧司。

(7)儲糧設施:農糧署。

(8)其他:依權責分工辦理。

(二)地震災害應變措施:

1.蒐集地震震央、規模及各地震度等基本資料。

2.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地震報告最大震度達五強以上時,啟動本部災情查報機制,調查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人員安全、辦公廳舍災損情形及農、林、漁、牧、水土保持、農田水利、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與農產品災損。

3.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步災情研判可能引發之複合性災害,並預為因應。

4.啟動農路、水路、林道等緊急搶通修機制,防止災情擴大,預防二次災害。

5.妥善處理畜禽魚類動物等屍體,避免引發疫病。

6.監控農產食品供需情形,適時穩定物價。

7.動員各類志工,協助安置休閒農場、森林遊樂區遊客、外籍漁工。

(三)地震災後復原措施:

1.辦理農、林、漁、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低利貸款等措施。

2.推動農、林、漁、牧業產業輔導措施及重建計畫。

3.公有設施及辦公廳舍等復建工程。

4.進行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漁港設施之建設等農、林、漁、牧業復建工程。

5.成立農、林、漁、牧業技術服務團。

6.開設農、林、漁、牧業災後諮詢服務專線。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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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附表 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任務及分工表 112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