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開發基金逾期放款及呆帳處理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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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企字第111185935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規字第112186012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開發基金逾期放款及呆帳處理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法規內容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山坡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貸款逾期案件,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凡逾期放款具備「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第四點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貸款經辦機構應向本署申請轉銷呆帳。
三、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轉銷呆帳應填具「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逾期案件轉銷呆帳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第五點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及下列各項文件影本各乙份逕送本署審核:
(一)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
(二)本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及其相關申請所附證明文件。
(三)借款憑證(如借據、本票等)。
(四)借款人(含保證人或擔保品)徵審相關文件。
(五)放款帳務往來明細表。
(六)擔保品拍賣歷次文件及最後一次拍定之底價表及分配表。
(七)其他參與分配之執行案件分配表。 (八)向稅捐單位查詢借保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執行處理情形表。
四、本署受理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轉銷呆帳,應召開本基金貸款清理逾期放款業務審查會議,依「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初核後,列冊送農業部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