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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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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470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107185878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附件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109186445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21865944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

法規內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擬定之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應依本部訂定之格式(如附件)製作。

三、管理機關應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八份,逕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審核,其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部組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初審小組(以下簡稱初審小組),針對所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格式、可行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如有修正意見,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彙整後,退請管理機關修正說明。

(二)複審:管理機關依初審意見修正後,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三十份,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提報本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會議,針對初審意見辦理情形及計畫工作項目、工作權責劃分、經費編列情形等進行審議,管理機關應列席說明。

(三)核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經審議小組複審通過後,應由管理機關依審議結果,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定稿本八份,逕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簽報本部核定實施之。

四、初審小組除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員外,並依個案性質,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至五位組成之。外聘之初審小組委員得支領審查費,如需現場會勘時,另依規定支領差旅費。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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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保區長期水保計畫審核要點 254kb pdf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401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