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民國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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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5月9日水保秘字第091184072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16日水保監字第09118418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3、4、5、7點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水保監字第094184318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水保監字第0961856485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水保監字第0981849317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水保監字第1061858945A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水保監字第111186462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農保秘字第112185807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農保秘字第1121829397號函發布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本署各單位法規之研擬及業務執行時適用法規疑義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法規訂定、修正案之諮詢事項。
(二)法規於解釋、適用上之諮詢。
(三)其他法令及契約疑義案件之諮詢。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就本署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署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
(二)農業部一人。
(三)本署四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秘書室人員兼任,報請署長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
五、 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署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七、 本小組未召開會議時,本署得視業務需要委託本小組委員二至五人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諮詢意見。
八、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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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72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