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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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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02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21866239號令修正發布第1、2、3、6、7點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650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

法規內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正客觀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定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坡地管理、數位管理、水土保持與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及專家四人。

(二)相關專業技師一人。

(三)本部代表一人。

(四)農村水保署代表一人。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進行考評及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二者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考評及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且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始得為之。

五、本小組進行考評時,委員應依獎勵辦法公告之評分表,進行評分;考評時受考評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得派員出席說明,未出席者,委員得以書面資料逕行評分。

本小組完成前項考評工作後,應召開總考評會議,決議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獎項建議名次及建議獲獎名單,報請本部核定。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召集人遴選,報請本部核定派兼之。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