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工料分析及計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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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89農水保字第891820043號函訂定頒布全文13點
中華民國91年7月30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44940號函修正頒布附表8
中華民國93年9月29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7426號函修正頒布第1點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45708號函修正頒布第3、7、8點
一、本基準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辦法第三十五條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準所稱總工程造價係指每一個別開發案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所需之下列工程費用:
(一) 工作費:包括土石方、模板、混凝土澆製、工程施工所需之工作費用及稅雜費等。
(二) 材料費:包括水泥、鋼筋水泥管、磚、各種水管零件、抽水設備、電氣零件、預拌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材料等費用。
(三) 自辦工程費:包括空污費及電桿遷移費等。
(四) 管理費:政府機關(構)之管理費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所公告之標準提列,民間開發案之管理費自行訂定。
三、 工程工料分析依工程性質區分為下列九類:
(一)現場工作:分析表如附表一。
(二)混凝土:分析表如附表二。
(三)污工:分析表如附表三。
(四)裝修:分析表如附表四。
編製前項工程預算時,應依照工程類別各項目分析單價及計算工程造價。
四、 土石方工程單價以採用機械作業分析為原則,如因工程環境特殊,需要採用人工作業施工時,應詳述採人工作業分析之理由。
五、 工程計價編訂按一般施工情況辦理,如遇特殊地形、地質、氣候或特殊工法時,得按實際酌予調整計列,並應註明調整依據及詳細分析說明。
六、 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應按實以市價編列,其運費按搬運規定分析之。水泥混凝土以預拌施工編列為原則,如環境特殊不適合以預拌施工時,得依實際需要採機拌編列,但應於詳述理由經執行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准後為之,並應確實依據施工規範施工。
七、 各工程項目單價之計算,依照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單價數量相乘累加,並作為計算總價之依據。
八、 工程預算之工別分為普通工、半技工、一般技工及特種技工;其工資編列標準如附表五。
九、 工程使用材料,不論就地取材或購買,其運距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人工搬運運距:運距在公尺以內者,得採人工搬運,路段坡度在20%以上時,得以下列方式計算運距。
1.未滿30%時,運距等於搬運路水平距再加上十倍的搬運路之垂直距。
2.30%以上時,運距等於搬運路水平距再加上十二倍的搬運路之垂直距。
(二) 小貨車運距:運距在1公里以內,得以1公里為基本價,超出1里時,按實計價。
(三) 貨車運距:運距在5公里以內者,得以5五公里為基本價,超出5五公里以上者以(0.6L+20)公里計價。式中(L)為實際公里數。
十、 編製工程預算之貨車及小貨車載貨運費計算方式如附表六。
十一、 編製工程預算之人工搬運工率計算方式如附表七。
十二、 編製工程預算之人工裝卸工率計算方式如附表八。
十三、 編製工程預算之工程使用材料骨材單位重計算方式如附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