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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計畫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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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計畫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農人字第0970080127號函訂定

內  容

壹、依據:

為應本會業務需要及配合政府政策,規劃辦理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行政中立訓練、新進人員訓練、升官等訓練、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及其他政策性訓練等,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等規定,訂定本計畫。

貳、目標:

一、強化本會及所屬公務人員執行業務所需之能力,提升本會業務品質並增進行政效能。

二、達成本會及所屬公務人員平均每人每年最低40小時學習時數(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之目標。

參、適用對象: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人員。

肆、訓練執行權責及分工:

一、一般管理、升官等及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以配合政府相關訓練機構之業務權責提列需求,並薦送人員參訓為原則。確不敷需求,再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評估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

二、專業訓練由各機關(單位)規劃辦理。訓練課程具有共通性者,得由本會或所屬一級機關統籌規劃。

三、政策性訓練(含行政中立)、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由各機關自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本會分區規劃,選定辦理機關統籌負責。

伍、訓練執行策略:

一、各類訓練之實施,得以實體課程、數位學習、專題演講、參訪觀摩、心得分享、研習活動、讀書會、座談會、發表會或指定專人指(輔)導等方式辦理。

二、薦送參加公、私部門的專業訓練,應衡量業務需要、薦送人員之資格條件、參與相關訓練的情形等因素審慎決定,以期訓用配合,有效運用訓練資源。

三、自辦或委辦訓練,應確實注意訓練需求調查、妥善規劃課程安排師資。除新進人員訓練外,五日以上之自辦或委辦訓練,應以測驗、專題報告(口頭或書面)等方式進行成效評估。

四、自辦或委辦訓練課程之設計,應視課程性質、參訓對象及成本效益,優先考量運用、發展或採購數位課程實施之。亦得兼採混成學習(數位及實體課程混合實施)方式進行。

五、自辦或委辦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及訓練方式應於訓練前簽奉核可,並於施訓後適當時機辦理滿意度調查,作為日後辦理時調整或修正依據。

六、各項訓練之辦理應充分運用現有政府機關相關訓練機構提供之資源,並得採取與訓練或學術機構建立聯盟、與其他機關合作規劃、分享訓練資源等措施。

陸、配合措施:

一、各機關人事單位對於同仁訓練(學習)時數應定期檢視,並視同仁工作專業知能等情形,提供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參加相關訓練之依據。

二、為充分運用數位學習,撙節訓練成本,各機關應建立適當之數位學習環境、提供設備、獎勵機制及學習課程相關資訊。

三、各機關辦理訓練課程之時數,依相關規定認定之。訓練結束後,並應依參與人員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登錄學習時數。

四、各機關(單位)辦理各項訓練應先簽會人事單位,訓練結束需填妥「各項訓練執行情形通報單」(如附件)送各機關人事單位備查。

柒、訓練經費及補助:

一、依本計畫辦理各項訓練所需經費,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二、公餘時間自行參加政府訓練機構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各項語言訓練,成績優良並檢附結業證書及收據,本會人員予以補助訓練費用,所屬機關人員,得由各機關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捌、本會及所屬各機關為辦理各年度之各項訓練需要,得另訂年度訓練實施計畫。

玖、本計畫未規範事宜,依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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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訓練執行情形通報單.pdf 60kb pdf
各項訓練執行情形通報單.doc 31kb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