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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二十六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二、審查作業:(一) 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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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及所屬分局公務車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車輛管理要點中華民國88年11月2日8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秘字第880427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中華民國93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秘字第093184119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7點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秘字第1061852232號函修正發布第1、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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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1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通報處理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106.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88水保利字第880151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監字第097185150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中華民國106年0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監字第1061857991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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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4-08
- 內容:
- (四)依水土保持法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五)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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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第一條 本準則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前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一、擬定及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擬定廢止計畫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 第三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之劃定,得參考行政區域、人工構造物及天然地形為界線。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各款所稱須特別保護、風蝕嚴重、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指現況有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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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依據)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適用範圍及額度)第二條 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其應繳納之比例額度如下:一、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為百分之二十。前項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施工者,其保證金,依核定之各期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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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第一章 總 則(依據)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技師簽證之種類及規模)第四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使用行為: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行為,其種類及規模非屬同條第四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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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第一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主管機關)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專用名詞定義)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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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第三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其內容如下:一、使用區內各使用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及其義 務人。四、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規劃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水土保持計畫公告)第四條 前條水土保持計畫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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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一級坡至三級坡。(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第四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並依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二)甚深層、深層及 淺層之四級坡。第三條山坡地土地之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並依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