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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別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附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 理池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 過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十。得附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 理池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 過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十。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 面積為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本類別設 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施面積加總最 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 百分之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 實 。 (二)得附屬設置室外生 環處理 或蓄水 ,面積不得超過 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 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 細 明許可使用 設施之使用目 ,並檢附各項設 施之平面 及配置 ,
  • 3.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本類別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施 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興建後 應有放苗之養殖事實及收成實績。 (二)得附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理池 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過該養殖場 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許可 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各項 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四、本類別設施建築面積與其他類別建 築設施合計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本類別建 築設施應同時具備養殖池、主要樑 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養 殖種類特性需以透光材質搭建者,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許 可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 各項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四、本類別設施建築面積與其他類別建 築設施合計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本類別 建築設施應同時具備養殖池、主要 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 養殖種類特性需以透光材質搭建 者,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許 可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 各項 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四、本類別設施建築面積與其他類別建築設 施合計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 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本類別 建築設施 應同時具備養殖池、主要 樑柱、牆壁、 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 養殖種類特性 需以透光材質搭建 者,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 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許可使 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各項 設 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