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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別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 施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 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 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附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 理池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 過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十。得附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 理池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 過該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十。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 面積為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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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本類別設 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施面積加總最 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 百分之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 實 。 (二)得附屬設置室外生 環處理 或蓄水 ,面積不得超過 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 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於經營計畫, 細 明許可使用 設施之使用目 ,並檢附各項設 施之平面 及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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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本類別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施 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興建後 應有放苗之養殖事實及收成實績。 (二)得附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理池 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過該養殖場 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許可 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各項 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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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本類別設施建築面積與其他類別建 築設施合計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本類別建 築設施應同時具備養殖池、主要樑 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養 殖種類特性需以透光材質搭建者,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許 可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 各項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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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本類別設施建築面積與其他類別建 築設施合計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本類別 建築設施應同時具備養殖池、主要 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 養殖種類特性需以透光材質搭建 者,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許 可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 各項 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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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本類別設施建築面積與其他類別建築設 施合計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 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本類別 建築設施 應同時具備養殖池、主要 樑柱、牆壁、 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 養殖種類特性 需以透光材質搭建 者,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 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許可使 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各項 設 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