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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21
- 內容:
- 二、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 「毒性及關注化學 物質災害與懸浮微 粒物質災害救助種 二、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規定,修 正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 四、第二項參考風災震 災火災爆炸火山災 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未居住於受災損毀 住屋者,不予發給。 六、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 六條規定,修正第 四項重複具領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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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提供相關 機關及社會大眾查詢 參考,亦可達到類同土 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 之使用管制目的,爰參 考「風災震災火災爆炸 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修 正第一項。並增列因災害重 建需要,擬定或變更 都市計畫,不受都市 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 限制,爰第一項參考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 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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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餘土石方之實務需求,爰 第一項、第二項參考「風 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 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 重建簡化行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 計畫之需求,爰第一項參 考「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 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 置或重建簡化行考量災後復原重建實務 需求,爰參考「風災震災 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 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 化行政程序辦法」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 偏移,爰參考「風災震災 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 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 化行政程序辦 二、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炸 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 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 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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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查詢 參考,亦可達到類同土地 登記簿標示部加註之使用 管制目的,爰參考「風災 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 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三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 一項。並增列因災 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 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 法第十五條規定限制,爰 第一項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 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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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二、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 「毒性化學物質及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救助種類及標準」 二、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規定,修 正本標準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規 四、第二項參考風災震 災火災爆炸火山災 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增列領取失蹤 救助金後, 六、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 六條規定,修正第 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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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提供相關 機關及社會大眾查詢 參考,亦可達到類同土 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 之使用管制目的,爰參 考「風災震災火災爆炸 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修 正第一項。並增列因災害重 建需要,擬定或變更 都市計畫,不受都市 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 限制,爰第一項參考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 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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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餘土石方之實務需求,爰 第一項、第二項參考「風 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 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 重建簡化行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 計畫之需求,爰第一項參 考「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 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 置或重建簡化行考量災後復原重建實務 需求,爰參考「風災震災 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 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 化行政程序辦法」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 偏移,爰參考「風災震災 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 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 化行政程序辦 二、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炸 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 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 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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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二、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 「毒性及關注化學 物質災害與懸浮微 粒物質災害救助種 二、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規定,修 正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 四、第二項參考風災震 災火災爆炸火山災 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未居住於受災損毀 住屋者,不予發給。 六、參考「風災震災火 災爆炸火山災害救 助種類及標準」第 六條規定,修正第 四項重複具領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