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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 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 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 明土地位置。 第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第 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 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 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 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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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 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 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 以標明土地位置。政府依第 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 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 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 知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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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第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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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 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 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 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 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 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 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 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 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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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 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 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 明土地位置。 第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第 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 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 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 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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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 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 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 明土地位置。 第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第 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 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 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 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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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 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 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 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第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 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 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 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 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