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0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98秒
-
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十五、露營設施。 十六、休閒步道。 十七、水土保持設施。 十八、 七、露營設施最大設置面積以休閒農 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為限, 且不得超過二千平方公尺。養殖漁業生產區」 不可申請設置) (4)擬申請露營設施者,應參考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露營場管理要點」、 「觀光遊憩露營活動注意事項」 休農§24 ◎涉及申請設置露營設施: □否。 □是。最大設置面積以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0%為限, 休農§24 ◎涉及申請設置露營設施: □否。 □是。最大興建面積以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0%為限,
-
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免管理權責產生混淆,刪除得於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之規定,增 訂農業體驗設施得另設置附屬營位;查交通部露營場管理 要點第二點第一目規 定,露營場係以露營 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 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 之場域,刪除現行條文第 十五款休閒農場得設 置露營設施之規定。 另於修正條文第十條 附表規範農業體驗設 施得設置附屬營 十五、露營設施。 十六、休閒步道。 十七、水土保持設施。 十八、之其他使用分區 內所編定之林業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 一條刪除露營設施, 及新增附表明定農業 體驗設施得設置附屬 營位,
-
3.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7-03
- 內容:
- 本署於7月3日發布修正休閒農業輔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條文計12條,重點包含:(一)刪除得於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之規定,增訂農業體驗設施得另設置附屬營位。
-
4.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7-03
- 內容:
- 本署於7月3日發布修正休閒農業輔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條文計12條,重點包含:(一)刪除得於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之規定,增訂農業體驗設施得另設置附屬營位。
-
5.
- 標題:
- 112年度單位決算(審定版)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4-02-21
- 內容:
- 有關於非都市土地中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違法設 置露營設施之問題。依照行政院指示,責請交通部 負責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花蓮縣秀林鄉等地辦理原鄉露營場設施申設合 法化座談會,惟針對法制化後開放林業用地及農牧 用地得容許申設露營設施,一味只堅持露營設施之 相關設置標準不得逾越「露營場管理要點」等設置 標準,卻毫無設身處地、因地制宜去處理既有露營 場之現況問題;業者也迭有反映說若按法令所訂之 露營場申設規模及標準,
-
6.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關同意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場內核准之露營設施,於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或變更經營計畫書時,免管理權責產生混淆,刪除得於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之規定,增 訂農業體驗設施得另設置附屬營位;查交通部露營場管理 要點第二點第一目規 定,露營場係以露營 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 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 之場域,刪除現行條文第 十五款休閒農場得設 置露營設施之規定。 另於修正條文第十條 附表規範農業體驗設 施得設置附屬營位, 十五、露營設施。 十六、休閒步道。 十七、水土保持設施。 十八、
-
7.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6 農業及生態體驗設施 7 安全防護設施 8 平面停車場 9 標示解說設施 10 露營設施 11 登山及健行步道 12 水土保持設施 13 環境保護設施 14 農路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都市計畫保護區開發臨時性遊憩 及露營設施,至少應維持百分之八十 以上原始地貌;如需挖填土石者,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不得設 置於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處。 第五節 修建道路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道路設計規範) 第一百七十七條 (臨時性遊憩設施) 都市計畫保護區開發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至少應維持百分之八十以上原始地貌;如需挖填土石者,每階段高度以不超過二公尺為原則,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不得設置於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處。 第五節 修建道路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道路設計規範)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都市計畫保護區開發臨時性遊憩 及露營設施,至少應維持百分之八十 以上原始地貌;如需挖填土石者,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不得設 置於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處。 第五節 修建道路 第一百七十八條 都市計畫保護區開發臨時性遊憩 及露營設施,至少應維持百分之八十 以上原始地貌;如需挖填土石者,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不得設 置於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處。 第五節 修建道路 第一百七十八條 (臨時性遊憩設施) 都市計畫保護區開發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至少應維持百分之八十以上原始地貌;如需挖填土石者,
-
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都市計畫保護區開發臨時性遊憩 及露營設施,至少應維持百分之八十 以上原始地貌;如需挖填土石者,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設施,不得設 置於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處。 第五節 修建道路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道路設計規範) 十五、露營設施。 十六、休閒步道。 十七、水土保持設施。 十八、環境保護設施。 七、露營設施最大興建面積以休閒農 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為 限,且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