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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條之一 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 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 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 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條之一 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 作前項第五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條之一 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 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 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 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 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 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 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