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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十三、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十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 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二十二、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二十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 之休閒農業設施。 八、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及農特產品零 售設施,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 九、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農特產品零 售設施及農業體驗設施複合設置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 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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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修正休閒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得設置 之「農特產品零售設施」為「諮詢服務及農特產品零售設施」;為避 免管理權責產生混淆,刪除得於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之規定,增 訂農業體驗設施得另設置附屬營位; 十三、諮詢服務及農特 產品零售設施。 十四、其他休閒農業設 施。 設置前項休閒農業 設施, 十三、農特產品零售設 施。 十四、其他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核准與休閒農業相 關之休閒農業設 施。修正第一項第十 三款設施為「諮詢服 務及農特產品零售設 施」。 二、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 關認定基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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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餐飲設施 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其他(請自行臚列) 四、 企業主要營業項目及內容 (一)專業核心技術 (請列舉企業擁有特別專業、設施 青貯設施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餐飲設施 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四、 企業主要營業項目及內容 (一)發展定位與市場現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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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十三、諮詢服務及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十四、其他休閒農業設施。設置前項休閒農業設施,二十一、農特產品零售設施。二十二、其他休閒農業設施。第22條 休閒農場得申請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 三、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及農業體驗設施複合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與農特產品零售設施複合設置 者,該複合設施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不得高於四. 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一、僅限休閒農場申請。 二、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不得高於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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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5-23
- 內容:
-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餐飲設施 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其他(請自行臚列) 附件26 四、 產業與主要營業項目及內容 (請說明目前主要營業項目包括一級生產、設施 青貯設施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餐飲設施 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六、 產業與主要營業項目及內容 (一)產業定位與分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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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三、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十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面 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二十二、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二十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 閒農業設施。 八、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及農特產品零 售設施,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 九、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農特產品零 售設施及農業體驗設施複合設置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 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