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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 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 10 農業發展條例 配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 管機關後公告之。除由政府分三 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 限制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 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 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為維護進口農產品之產銷 秩序及公平貿易,中央主管機關得協 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 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 措施;必要時,得指定單位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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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 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 配方式及分配期間,不受公共債務法之 限制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 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 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 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 措施;必要時,得指定單位進口。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公告之。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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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公告之。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第五十三條 為維護進口農產品之產銷秩序及公平貿易,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措施;必要時,得指定單位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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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 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 配方式及分配期間,不受公共債務法之 限制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 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 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 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 措施;必要時,得指定單位進口。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 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 配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 管機關後公告之。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 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 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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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 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貿易主管機關 口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稅配額前,就配 額之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分配期間,機關得協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 令規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 必 農產品貿易之出口國對特定農產品指定單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配方式及分配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 必 農產品貿易之出口國對特定農產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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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 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配 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管機 關後公告之。除由政府分三年 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 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 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為維護進口農產品之產銷 秩序及公平貿易,中央主管機關得協 調財政及貿易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 定,採取關稅配額、特別防衛及其他 措施;必要時,得指定單位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