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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住院期間) 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 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 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 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 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範圍之費用。法院得依 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 定外,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 第三十六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 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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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21
- 內容:
- 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增修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及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等規 定,以利實務執行。自住院之日起十 五日內(住院期間) 所發生自行負擔之 醫療費用總額達重 傷救助金金額者。必須緊急救護住院 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十五日內(住院期 間)所發生醫療費用 自付總額達第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 重傷救助金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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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災後一定期間內, 其應自付之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 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 支應並得以民間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 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 第三十六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 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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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 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傷救助金以上者。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 第三十六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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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 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之訴,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 第三十六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 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 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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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 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之訴,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 第三十六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 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 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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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 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 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 傷救助金以上者。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之訴,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 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 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 第三十六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 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 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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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 (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 自付總額達第六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定重傷救助金以上者。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 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之訴,本法第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 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 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 第三十六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 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 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 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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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相關適用表單
- 資料來源:
- 性騷擾防治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求償項目可包括因事件衍生出的醫療費用、心理 諮商費、精神損失等,建議提出時可檢附相關證 明,像是診斷證明、就診掛號費單據等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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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失蹤救助、重傷救助及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等規 定,以利實務執行。(修正條文第五條)自住院之日起 十五日內(住院期 間)所發生醫療費用 自付總額達第六條 一、條次變更。自住院之日起十 五日內(住院期間) 所發生自行負擔之 醫療費用總額達重 傷救助金金額者。另該法 第五十一條並定有 不列入健保給付範 圍之項目,因此「醫 療費用總額」應包 含「保險給付支出」 及「自行負擔之醫 療費用」等二部分, 爰增加「自行負擔 之醫療費用總額達 重傷救助金金額 者」,以符合法令規 定及救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