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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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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農業區農牧用 地者,應以毗 鄰建築用地或 特定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 乾燥處理 設施(農業區農牧用 地者,應以毗 鄰建築用地或 特定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 乾燥處理 設施(乾 燥所需之 相關設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 農產品批 發市場 一、由直轄市、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 農產品批 發市場 一、由直轄市、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 菇類培植 廢棄包處 理場 一、處理場應敘明配置脫包、搬運、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無可 避免使用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 地者,應以毗 鄰建築用地或 特定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農產品批發 市場 一、由直轄市、縣(市)農產品批發市場 主管機關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 74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 菇類培植廢 棄包處理場 一、處理場應敘明配置脫包、搬運、翻堆 及輸送等相關處理設備和其數量,
  • 3.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無可 避免使用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 地者,應以毗 鄰建築用地或 特定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儘量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農產品批發 市場 一、由直轄市、縣(市)農產品批發市場 主管機關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就市場業 業區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緣為 原則。 菇類培植廢 棄包處理場 一、處理場應敘明配置脫包、搬運、翻堆 及輸送等相關處理設備和其數量,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無 可避免使用特 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者,應以 毗鄰建築用地 或特定農業區 邊緣為原則。應儘量避免使 用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無 可避免使用特 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者,應以 毗鄰建築用地 或特定農業區 邊緣為原則。申請坐落土地 應儘量避免使 用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無 可避免使用特 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者,應以 毗鄰建築用地 或特定農業區 邊緣為原則。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無 可避免使用特 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者,應以 毗鄰建築用地 或特定農業區 邊緣為原則。應儘量避免使 用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無 可避免使用特 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者,應以 毗鄰建築用地 或特定農業區 邊緣為原則。申請坐落土地 應儘量避免使 用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無 可避免使用特 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者,應以 毗鄰建築用地 或特定農業區 邊緣為原則。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無可 避免使用特 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者, 應以毗鄰建 築用地或特 定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 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 農糧產品加 工室 (農糧產品加 工所需之相 關設施) 一、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 公尺為限,申請坐落土 地應儘量 避免使用 特定農業 區農牧用 地,無可避 免使用特 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者,應以毗 鄰建築用 地或特定 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