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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調派使用、油管理、保養修理、車輛保管、報停、報廢繳銷、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六)車輛保管人:指經機關指定負責保養、維護公務車輛之人員。三、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十六、車輛保管人應經常維護公務車輛清潔,並按規定定期保養。車輛保管人對經管車輛之保養維護優劣得納入平時考核參考。十七、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由車輛保管人先提出申請,俟簽准後再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