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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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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65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 轉許可準則 . 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 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 團法人。但 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 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 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 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 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
  • 2.
    題: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五、 推廣教育示範田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設立之實習農場,並設有專責推廣教育人員者。
  • 3.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16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 4.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三、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證明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5.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3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第6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第8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二: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持第二項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第1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
  • 6.
    題:
    農業部113年度補助科技計畫申請作業期程公告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10-06
    容:
    另計畫執 行如可與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合作者為佳。 推動外銷核可蘭園有害 生物系統性管理資料資 訊化及智慧害蟲辨識技 術應用與精進 113農科-11.
  • 7.
    題:
    農委會112年度補助科技計畫申請作業期程公告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另計畫執 行如可與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合作者為佳。 游舒婷 02-2312-4009 styu@mail.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 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 團法人。 十、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 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 請許可後,農業發展條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 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 可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 十、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 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 團法人。 十、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 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 請許可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 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 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 可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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