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7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21
依照
排序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訴願法 565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訴願法 293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訴願法 261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訴願法 293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訴願法 339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行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 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 代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 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 人員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 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 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