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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訴願法 565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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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訴願法 293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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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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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訴願法 261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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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訴願法 293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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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 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 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 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訴願法 339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 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 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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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行政處分,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 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 代理人者。 第六節 訴願卷宗 第四十八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 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 人員編為卷宗。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 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 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