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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在 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 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 行。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 關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四十一條之一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 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 體,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在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四十一之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體,得於該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 行。 第三十九條 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應賠償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 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四十一之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 權人起訴後,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 行。 第三十九條 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應賠償 義務機關之請,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 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四十一之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 權人起訴後,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 第三十九條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在 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 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 行。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 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四十一條之一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 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 體,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在 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 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 行。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 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四十一條之一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 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 體,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在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 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確定前, 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 償訴訟程序之進行。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 機關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四十一條之一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 求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 定,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 人或團體,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 行。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 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四十一之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 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四十一之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體,
  • 8.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並加強資產追繳 之國際合作, 承認在刑事訴訟程序及判決財產權之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遵守正當法律程 序之基本原則, 銘記預防及根除貪腐為所有國家之責任,及各國應相互合作, 列行為定為犯罪: (a)在涉及本公約所定犯罪之訴訟程序中使用暴力、威脅或恐 嚇,或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當利益, 以在此期限內對本公約所定之任何犯罪啟動訴訟程序,並對 被控訴犯罪之人已逃避司法處罰之情形,明定更長之時效或 時效中斷規定。期間釋放裁定所定之條件,已考量確保被告在 其後刑事訴訟程序中出庭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