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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6-12
- 內容:
- 」亦 即該工程將財物損失險自負 額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透過附加條款補充規 定提高到至少10萬元,已限 (1) 參考工程採購契 約範本第十三 條,廠商投保之 保險單,包括附 加條款、附加保 險等,須經保險 主管關核准或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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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定對重點項目訂定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設計圖說、抽驗補充規定或____。【依本署施工規範、設計圖說、抽驗補充規定、監造計畫、施工品質計畫所定之標準,(優先順序「本署施工規範」>「抽驗補充規定」>「設計圖說」>「監造計畫」>「施工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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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5-04-14
- 內容:
- 混凝土強度或厚度不足依本署工程品質抽驗 補充規定辦理,混凝土路面外觀缺失鑿除重做, 依本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辦理,申請複驗或刨除重鋪厚度不足,應加舖至少5 公分。 依本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辦理。 1.加強承攬廠商依施工規範內之滾壓溫度及步驟辦理。 依本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辦理。 依規定確實夯實滾壓並加強辦理瀝青混凝土施工停留點查驗。 依本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辦理 五、路面周遭夯實未確實 ▲ 瀝青混凝土邊緣處未滾壓而鬆散▲ 護欄瀝青混凝土邊緣處未滾壓 ▲ 基座周圍瀝青混凝土未確實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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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第8條附件1 「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書」補充規定 一、【目的】 「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書」(以下簡稱本說明書)之撰擬,係為使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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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十二、本須知未盡事宜,本署及轄區分署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 另行文通知或公告辦理。 本須知未盡事宜,本署及轄區分署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文通知或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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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本須知未盡事宜,本署及轄區分署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文通知或公告辦理。 十二、本須知未盡事宜,本署及轄區分署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 另行文通知或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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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 328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補充規定: 一、從事農產品及水產品之產、製、儲、銷經營細目基準之產業,主管機關 得依當地休閒農業發展現況,訂定補 充規定或自治法規,實施休閒農場設 置總量管制機制。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 驗補充規定」及契約規定辦理。 執行機關應注意年度期限及 工作量的達成,農業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 定」及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 等由分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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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 驗作業要點規定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 驗補充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抽驗作業,工程施工期間,對於各 項表、委員會主管工程品 質抽驗作業要點規 定及農業部農村發 展及水土保持署工 程品質抽驗補充規 定辦理工程品質抽 驗作業,工程施工 期間,對於各項 表、報、計畫及工 作文件紀錄等,府應依本會主管工 程品質抽驗作業要 點規定及水保局農 村再生設施工程品 質抽驗補充規定, 辦理工程品質抽驗 作業,並應自行辦 理工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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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1-18
- 內容: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 定」第七點附件一、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 定」第七點附件一、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如附件)7041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第七點附件一、 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 修正規定 檢查對象未規定者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 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 第四點辦理。 橋梁長度、面寬 全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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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補充規定:一、 從事農產品及水產品之產、製、儲、銷經營細目基準之產業,不得申請承受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