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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為使語意明確,將號碼牌酌作文字修正為號牌。(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新增持普通駕照之員工為執行業務需要得自行駕駛公務車輛。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 驗、領取號碼牌及行車執 照。 二、為使語意明確,將號碼牌酌 作文字修正為號牌。 五、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 費及接受定期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