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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但只要與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連之行 為,都會被法院認定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職 務事項本身及為妥適行使職務事項而附隨之準備工作與 輔助事務行為在內」,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 或事實上所掌管之關聯附隨職務亦屬之(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932號判決)此影響力行為之 態樣,包括為妥適行使職務事項而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 助事務行為,以及因職務或身分地位關係對第三人所生 事實上影響力之行為,至於影響力之對象,包括行政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