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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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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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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 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 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 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 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 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 或補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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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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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 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 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 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 回饋或補償經費。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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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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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 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 輔導事業機構;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 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 回饋或補償經費。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 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 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 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 回饋或補償經費。第十八條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 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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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 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 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 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 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 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 或補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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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 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 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 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 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 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 或補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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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 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 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 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 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 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