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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7條第2 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 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地質調查制度,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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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三)社會折現率 參考民國93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建設計畫財務評 估中折現率如何訂定之研究」報告,本計畫屬社會經濟效益型,係 由政府自行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其折現率參考值可採長期公債利 率為折現率參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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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換言之,農業在保障糧食安全、維護生態 環境與自然保育的功能,仍非任何其他產業所能取代,農業仍是國家經濟建設中的基 本產業;在世界各國重視「永續發展」的潮流下,農業朝向生產、生活、生態之「三 生」理念轉型(湯曉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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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7條第2 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第八條 中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 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7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第八條 中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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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各派一人,農委會派四人兼任 之。 (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各派一人,農委會派四人兼任之。 (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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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台灣全島坡度在30%以上之區域佔全島總面積約34%,而坡度10%以下之 平原盆地僅佔32%,然而為疏解人口壓力及推動經濟建設,人類活動範圍逐漸擴 及丘陵或山區,因此在山坡地上不當的開挖與整地、開發社區、闢建道路、 然而就國家之經濟建設與民生建設而言,土石及礦產資源之開發,有其必 要之需求,如何尋求兩全其美之方法,使各種資源均能被有效開發利用且不致 妨礙到其他資源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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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7條第2 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 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地質調查制度,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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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7條第2 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 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地質調查制度,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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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7條 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 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地質調查制度,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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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原住民保留地之 租金,由當地直轄市或 鄉(鎮、市、區)公庫 代收,作為原住民保留 地管理及經濟建設之 用,爰諸多原鄉地區係 高度仰賴本項財源之挹 注,以推動原鄉之基礎 建設、經濟民生、產業 發展、 (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 生收益係供原住民保 留地管理及經濟建設 之用,相關管理運用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