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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 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 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 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 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 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外,屬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 塭、插、吊蚵之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 規定申請許可,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 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 插、吊蚵使用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 滿後,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 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植 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 物或其他設施者。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 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 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 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 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 以新案申請許可,屬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第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 蚵之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者。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屬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之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限,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 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植 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 物或其他設施者。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 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 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 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 用者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 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 第三十四條 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 及插、吊蚵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 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植 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 物或其他設施者。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 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 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 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 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 以新案申請許可,屬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 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之 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限,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 有關之使用行為。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 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植 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 物或其他設施者。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 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 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 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 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 以新案申請許可,屬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 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之 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限,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 理有關之使用行為。種植或採伐植物、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 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 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 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 吊蚵使用者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 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屬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第四款、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 吊蚵之使用期滿未依第一項規定申 請展限,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 四款及第六款之圍築魚塭、插、吊蚵 使用行為於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