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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 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 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 民在此定期內,取得臨時使用權,如 水源水量忽感不足,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術,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 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 人,改善其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 因此所有剩餘之水量,並得另行分配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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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3-06-17
- 內容: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黃洸駿技正、中埔鄉公所陳仕仁主任秘書感謝水保局於其轄管區域用心經營增碳匯與綠地營造;嘉義市北回獅子會會長葉坤泰更率會員熱情參與,達成公私協力合作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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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 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 的需要外,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術,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 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 人,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術,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人,改善其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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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 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民在此定期內,取得臨時使用權,如水源水量忽感不足,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術,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人,改善其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因此所有剩餘之水量,並得另行分配使用,但取得剩餘水量之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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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 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術,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 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 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術,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 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 第二十一條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的需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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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 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 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 民在此定期內,取得臨時使用權,如 水源水量忽感不足,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術,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 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 人,改善其取水、用水方法或設備, 因此所有剩餘之水量,並得另行分配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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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雖然各機關都有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經驗,但是各機關轄管區域之生態環境 會因為集水區大小、工程規模和種類、區位水文、地文條件(含高度、地質、坡度、 降雨量、水位、流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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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如涉及水土保持局、林務局或其他機關轄管區域 時,應先行會商相關主管權責機關同意後辦理之。 第九章 附則 四十九、河川局辦理中央管區域排水疏濬或其他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水庫上游攔 砂設施之疏濬及水庫蓄水範圍淤積物清理,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 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水權標 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術, 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可以節 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原水權 人,改善其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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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如涉及水土保持局、林務局或其他機關轄管區 域時,應先行會商相關主管權責機關同意後辦理之。 第九章 附則 四十九、河川局辦理中央管區域排水疏濬或其他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水庫上 游攔砂設施之疏濬及水庫蓄水範圍淤積物清理,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 驗,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 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 水權標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根據科學技 術,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 可以節約使用,得令已取得水權之 原水權人,改善其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