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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供需規模總量 及直轄市、縣(市)分派數量。 第五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都會區 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 (六)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供需規模總量及直轄市、縣(市)分派數量。 第五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供需規模數量。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核定之國土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時,應附具理由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