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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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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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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第九十八條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第九十八條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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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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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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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 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 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 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 文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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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