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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 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 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 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 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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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 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 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 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 限制或禁止之,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被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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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被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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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 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 對水質有不良影響,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 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 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 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 第六十八條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 第六十八條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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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 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 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 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 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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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 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 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 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 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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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十八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 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 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 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 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