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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四)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經公告招標三次仍流標者,除特殊原因報本局核准外,(四)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執行單位應以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五)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執行單位於年底前仍有未完工驗收工程需辦理經費保留時,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123 九十九年度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工程摘要 工程名稱: 申請(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