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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 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 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 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 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所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 員,指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負責環境保 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 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令有代表權之 人接受環境講習。 處分機關依前二項裁處環境講習 時,應於處分書記載接受環境講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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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第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指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令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處分機關依前二項裁處環境講習時,應於處分書記載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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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 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 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 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 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所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 員,指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負責環境保 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 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令有代表權之 人接受環境講習。 處分機關依前二項裁處環境講習 時,應於處分書記載接受環境講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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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 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 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 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 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