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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次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七、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前項公傷病假逾三十日以上者,應每三十日重新檢具上開機構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七、 請 公傷病假時 ,應 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診斷 證明 書,前項公傷病假逾三十日以上者 , 應每三十日重新檢具上開機構所開具之診斷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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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請公傷病假時,應於 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 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請 公傷病假時 ,應 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 證明 書 。工作期間受傷並經用人組織證明者,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