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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 、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 院院長就政務委員、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 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 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第十一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 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 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 民區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 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 干人。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 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 干人。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 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 干人。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 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 干人。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 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 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 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 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 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 轄市、縣( 第十一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 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