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3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92秒
-
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 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 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 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 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
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
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 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 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 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 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 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 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