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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 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 查。
  • 2.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5
    容: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 料,並送本會審查。 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 勢基本資料之檢討修正作 業,係由本會辦理之,無規 範或委任本會水土保持局辦 理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二項規定。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 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 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 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 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 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 本會水土保持局為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 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 本會水土保持局為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本會水土保持局為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本會水土保持局為之。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 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 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 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 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 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 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 9.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30
    容:
    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 料,並送本會審查。 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 勢基本資料之檢討修正作 業,係由本會辦理之,無規 範或委任本會水土保持局辦 理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二項規定。
  • 10.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16
    容:
    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第七條  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 料,並送本會審查。 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 勢基本資料之檢討修正作 業,係由本會辦理之,無規 範或委任本會水土保持局辦 理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