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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頃以上或五十經營棚數以 上,並檢附最近一年之海上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或申 請核准之定置漁業權執照。剖牡蠣場域及水產品集貨、 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依最 近一年之海上養殖漁業放養 申報書實際養殖申報量,每 一公頃養殖面積或五十經營 棚數,蠣養殖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 明文件;牡蠣養殖者須再檢 附最近一年之海上養殖漁業 放養申報書。牡蠣養殖漁業權執 照或入漁證明文件;牡蠣養 殖者應另檢附最近一年之海 上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