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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 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 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 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八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 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 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 定公告之土地。而尚未據以完成河 防建造者,為本法第八十三 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 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 原為公有者,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 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之。 第八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 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 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 面加列一定範圍後之區域。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 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 定公告之土地。而尚未據以完成河 防建造者,為本法第八十三 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八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面加列一定範圍後之區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而尚未據以完成河防建造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 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 主管機關依法徵收之,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 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之。 第八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 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 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 面加列一定範圍後之區域。畫線或堤防預定線 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 定公告之土地。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 地,不得私有;其已為私有者,得由 主管機關依法徵收之,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 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 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 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八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 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 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 定公告之土地。而尚未據以完成河 防建造者,為本法第八十三 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 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 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 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八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 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 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 定公告之土地。而尚未據以完成河 防建造者,為本法第八十三 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八十三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 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 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 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 告之。 第八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 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 或用地範圍線者,為本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 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 定公告之土地。而尚未 據以完成河防建造者, 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 經劃定公告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