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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九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面加列一定範圍後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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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九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 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 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 域, 第五十九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 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 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 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 第五十九條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面加列 第五十九條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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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九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 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 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 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 面加列一定範圍後之區域。 第五十九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面加列一定範圍後之區域。